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在建13#商业楼工程‘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7.09.2015 18:54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4月12日,石家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于胜永同志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在建13#商业楼工程‘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事发当晚天气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新乐金地国际广场。
项目名称:金地国际市场A区13#商业楼。
新乐市金地装饰建材市场为2003年新乐市政府55个重点项目之一,也是石家庄市百项重点项目之一,共分两期建设,一期于2002年12月动工建设,2003年11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97亩。二期扩建项目拟建设以信息系统为支撑,集交易、仓储、配载配送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定名“新乐金地国际广场”,建设用地分三批次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报批:2014年10月13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冀政转征函〔2014〕875号),第一批次25.9995亩已取得用地指标;2014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冀政转征函〔2014〕1644号),第二批次37.3155亩已取得用地指标;第三批次拟分配用地33亩,已完成勘测定界、土地调查确认,正在组卷上报。
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A区为金地建材市场扩建项目。2011年列入新乐市第一批重点项目,2012年7月10日,新乐市发展改革局对该项目核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新发改备字〔2012〕17号)。
该工程由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勘察,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石家庄徐志欣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咨询审查。
金地国际市场包括A区、15#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0.66万m2,项目计划投资2亿元。其中A区包括1-14#商业楼(含1-12#南北对称24个单体工程及13#、14#商业楼2个单体工程,共26个单体工程),建筑面积87066.22m2;15#综合楼,建筑面积19600m2。工程位于新乐市长杨路与107国道交口东南角,地上3层,地下0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发生事故的A区13#商业楼,建筑面积2380m2,工程造价400万元,基础底标高-2.8m,地梁顶面结构标高-0.3m,首层梁底结构标高7.15m,二层结构标高11.65m,三层结构标高16.2m,8-11/P-N轴间为天井,其结构标高为16.2m。三层柱、屋顶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均为C30,并采用商品预拌混凝土。
事故发生时,13#商业楼主体结构施工在建至三层,室内外回填土尚未完成。坍塌部位位于13#商业楼8-11轴/P-N轴间的天井位置,坍塌范围东西长约20m,南北向最大长度22m,坍塌面积约440m2。
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备案手续。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新乐市金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建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8
4000001894,住所新乐市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领然;《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号74540074-6;《税务登记证》注册号冀石地税新乐字130184745400746。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具批发和零售(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
金地建材公司派驻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负责人刘新明,安全负责人王晓卫,技术负责人刘梦涛。
2.施工方。
(1)施工方项目管理情况。2014年初,钱崑经其朋友韩会军介绍,认识金地建材公司财务副总王少鹏,表示想承揽金地国际广场工程。金地建材公司经审核钱崑提供的相关资质、资格资料后,同意钱崑以“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公司”)名义承建金地国际广场工程。
2014年7月间,钱崑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设“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广场项目部”。钱崑任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并聘用李乱刚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还聘有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计占、水电技术员刘东辉、材料员魏涛等。同时建设单位还指定韩会军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合同见证人,经查,至事故发生时,韩会军未参与金地国际广场工程施工管理,未与建设单位及施工方发生经济往来。
进场后,施工方分三次与金地建材公司签订金地国际广场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金地国际市场A区南侧4#、8#、12#与北侧4#、8#、12#共6栋商业楼,建筑面积21000m2;第二份合同为15#商业综合楼,建筑面积19600m2;第三份合同为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建筑面积4760m2。
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施工工程内容包括“1.甲方指定材料及品牌:真石漆、断桥铝门窗、空调格栅、防水材料(含幕墙);2.施工图纸所列内容、变更,其中不含下列部分:(1)消防、喷淋、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火灾报警;(2)电梯设备;(3)监控系统;(4)地砖、卫浴、灯具(甲方供材,乙方含施工费);3.配合各安装专业做好楼板及墙柱等处增加预埋件或预留孔洞等项。”
施工方还先后刻制两枚项目部章:第一枚项目部章内容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广场项目部”,章内有五角星,呈椭圆形;第二枚项目部章内容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广场项目部项目专用章”,呈椭圆形。
施工现场设有南通长城公司标志、标识内容的门头、标语、制度标牌、安全帽等。事故发生后当晚,所有显示南通长城公司标志、标识内容的物品被私自拆除、销毁。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钱崑接到事故报告逃匿,既未到现场组织救援,也未接受事故调查组调查。
经公安部门对南通长城公司调查,南通长城公司表示未承建新乐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未与金地建材公司签订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施工合同,钱崑不是南通长城公司人员,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建设单位金地建材公司与南通长城公司之间,无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资金往来记录。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钱菎与南通长城公司之间,也无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资金往来记录。
(2)13#、14#楼施工分包情况。2014年10月7日,13#、14#楼开始施工,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停工等原因钱崑指令项目经理李乱刚将陆品良劳务分包队(第一份合同6栋楼、第二份合同综合楼为该队伍施工,第三份合同13#、14#楼该队伍仅施工至基础垫层)更换为李建民劳务分包队(该劳务队无任何证照、资质、资格)。
2014年11月5日,钱崑安排项目经理李乱刚与李建民签订《金地广场13#、14#交通核项目承包合同》(注:金地广场13#、14#交通核项目名称实为: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工程),建筑面积4760m2左右,工程内容图纸所标所有结构(含预埋件的预埋、人工、耗材、脚手架相应的机械设备)。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1日前。签约合同价400元/m2,一次包干。
2015年4月6日,钱崑安排项目经理李乱刚与李建民签订《十三、十四号楼二次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工期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5月15日,工程内容除主体工程、外墙保温、防水工程、门窗、玻璃幕墙、室内吊顶外,图纸所标的全部剩余工程量,全部由乙方李建民负责(包括所有的人工、耗材、脚手架相应机械设备)。签约合同价150元/m2,一次包干。
在施工过程中,李建民将模板支撑系统(含满堂脚手架分项工程、模板支架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沈旭华班组;将钢筋加工、绑扎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杨长军班组;将混凝土浇筑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田治国班组,均未签订作业合同,仅约定单价后按工程量实际结算。
至事故发生时,14#楼主体封顶,13#楼三层主体在建。
李建民在事故发生后称病住院,住院期间逃匿。
3.施工周转建筑器材租赁单位。藁城区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826001477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经营者蔡春学,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年9月15日,经营范围钢模板、扣件、钢管租赁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2014年11月25日,李建民与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签订《施工周转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对钢管、扣件、模板等器材未明确材质要求,仅约定“甲方所提供建筑器材,乙方材料员验收合格后双方填写送货单,租赁数量、日期以此单为准。”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日,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先后向13#、14#楼供应部分钢架管、扣件、丝杠等施工周转建筑器材。
4.工程项目监理情况。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
(三)事发当晚天气情况。
新乐市气象局气象记录:2015年4月11日21时,温度17.3℃,时极大风速8.5m/s,时极大风向北东北,定时风速6.7m/s,风向北东北;当日22时,温度14.2℃,时极大风速11.3m/s,时极大风向东北,定时风速7.0m/s,风向东北,降水2.4mm;当日23时,温度12.7℃,时极大风速9.3m/s,时极大风向东北,定时风速1.3m/s,风向西北,降水0.2mm;当日24时,温度12.5℃,时极大风速6.4m/s,时极大风向北东北,定时风速3.6m/s,风向东东北,降水0.1mm。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陆品良劳务分包队于2014年10月7日进场施工,施工至基础垫层后更换为李建民劳务分包队,李建民劳务分包队于2014年11月5日进场施工。按照施工计划安排,坍塌部位的脚手架架体随主体结构边施工边搭设。2015年4月3日开始搭设三层架体,4月11日上午10时许,13#楼三层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
事发时李建民劳务分包队在施工现场有两个作业班组,分别是沈旭华班组(负责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及田治国班组(负责现场混凝土浇筑)。沈旭华班组木工张友宝及罗春梁,负责看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
2015年4月11日13时左右,混凝土工开始浇筑13#楼三层柱、屋顶梁板结构混凝土(采用商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泵车进行泵送混凝土浇筑,泵车位于13#楼南侧地面8-11轴中间部位。浇筑由西向东(8→11轴方向)分段进行,段内南北方向往返循环浇筑,按先柱后梁板的顺序浇筑。连续浇筑4搅拌车混凝土(搅拌车容量12m3,4车约48 m3)后现场停电。作业人员撤离工作面休息。当日18时,施工现场恢复供电,混凝土工吃过晚饭后继续浇筑作业。21时30分开始下雨,因雨量较大,作业人员避雨10分钟左右,穿上雨衣继续混凝土浇筑作业。23时刚过,田治国离开屋顶作业面去安排工人的夜餐。4、5分钟后,约23时10分,当浇筑至东距11轴5.7m处时,天井部位模板支撑系统瞬间发生整体失稳坍塌(7-8/P轴以北部位未浇筑,现场共浇筑17车,最后的第17车浇筑量约3m3,混凝土浇筑总量约195m3)。
坍塌时,施工现场共有12名工人在作业。其中在混凝土浇筑作业面上(屋顶标高16.2m位置)混凝土工9人;在三层室内看护模板支撑系统变形情况的木工2人;在建筑物南侧室外地面上操作混凝土搅拌车的力工1人。
事故发生时混凝土浇筑作业面9人情况:7名混凝土作业人员直接坠落至首层室内地面,7人浇筑作业分工为:李利平,负责混凝土布料管;李争强,负责混凝土布料车遥控操作;代元久、王伦友,负责混凝土摊平;陈代明,负责混凝土振捣;张明友,负责移动振捣棒电机;田中贤,负责混凝土浇筑面细部抹平,以上7人分布于P-N轴跨中东距11轴约7m位置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另外2名混凝土工情况为:张书,负责混凝土浇筑面整平工作,事发时位于8-11轴南侧弧顶位置,沿坍塌的屋面梁钢筋骨架下滑,坠落2m左右腿部被夹住,后自行攀爬到三楼东侧平台上;田中清,负责对混凝土浇筑面覆盖塑料薄膜,事发时准备到相邻的10#楼(主体结构已完成)取塑料薄膜,行走至未浇筑混凝土的东侧屋面板与10#楼交接处时发生坍塌,其被钢筋绊倒,后跑至10#楼屋顶。张书、田中清2人受轻伤。
事发时,2名木工情况:张友宝、罗春梁在13#建筑物三层平台北侧看护模板支撑系统变形情况,未受到事故伤害;郑西明1人在13#建筑物南侧室外地面上负责混凝土搅拌车操作,未受到事故伤害。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跑到10#楼屋顶的田中清急忙给田治国打电话,田治国接电话后约3分钟返回施工现场,大声呼叫工友名字,只有陈代明、李争强有应答。之后,田治国围绕坍塌现场边跑边呼喊,并于23时14分向110报警。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新乐市消防中队、新乐市急救中心到场救援,并向新乐市政府值班领导新乐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郭彦利汇报。新乐市委书记凌青利、市长李志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安排新乐市委常委、武装部长刘学俊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冯磊,迅速通知新乐市住建、安监、质监、卫生、综合执法、武装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单位组织力量到场救援。23时25分,新乐市城区分局、交警大队、刑警大队值班警力、120急救人员首先到场施救,至23时45分,各方救援力量全部到场投入救援工作。
7名被埋人员先后于4月11日23时45分、4月12日零时45分、1时28分、1时32分、1时59分、2时34分、4时10分救出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至4月12日4时10分,经过5个小时全力抢救,事故现场清理完毕,确认无其他被埋人员,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共造成代元久、田中贤、李利平、王伦友、张明友5人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代明、李争强、田中清、张书4人受伤,其中田中清、张书2人伤势较轻于4月12日下午出院,陈代明、李争强2人留院治疗,体征稳定。
参与本次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方人员共计240余人,各类救援车20余辆。其中新乐市消防中队61人、公安民警30人、民兵应急分队30人,新乐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动人员60余人;新乐市消防大队共出动消防车9辆,石家庄市消防支队出动专业救援车6辆;新乐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共派出120急救车6辆,医护司人员60余人全力投入现场紧急救治和院内抢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孙瑞彬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市安监局、新乐市要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按规定上报。”石家庄市政府市长王亮、常务副市长刘晓军等领导同志都相继作出批示,石家庄市政府副市长李雪荣、副秘书长宋国宏、石家庄市建设局局长张军卫、市安监局局长崔同英和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贺真生、事故调查处处长杨建浦等领导都先后赶赴新乐,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督导,与新乐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事故应急处置联席会,安排部署了有关工作。
事故发生后,新乐市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媒体应对、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5个工作组开展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发项目及周围施工工地进行了隐患排查,责令事发项目全面停工,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派出人员对周边进行警戒,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由于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主要负责人钱菎逃匿,建设单位金地建材公司全力组织开展事故各项善后处置工作,遇难者已全部火化,受伤人员经全力救治已出院,伤亡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和安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2015年4月12日至13日,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勘查可见,13#楼天井部位模板支撑系统采用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其支撑系统高16.5m、宽度约20m、长度约22m。坍塌部位位于8-11轴/P-N轴间天井位置。其中8-11轴间南北向8条屋面梁、P-N轴东西向2条屋面梁及屋面梁外侧弧形梁、梁间现浇板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整体坍塌,部分屋面梁钢筋骨架垂挂于结构体上。坍塌范围东西长约20m,南北长约22m,坍塌面积约440m2。三层东侧11轴以东尚未浇筑混凝土的柱及屋面梁板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向西水平倾斜,顶部最大西向位移约1.5m。
现场抽查勘测,模板支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均值1.05m,最大1.22m,最小0.78m,极差0.44m;水平杆步距均值1.92m,最大3.22m,最小1.4m,极差1.82m。所使用钢管外径为48mm,钢管壁厚平均值为2.5mm,最薄为2.0mm,钢管毛刺、锈蚀,未做防锈处理,一些钢管的平直度较差,部分钢管已明显弯曲。相邻立杆接头设置在同一步距内,立杆、水平杆变形扭曲严重。位于南北两侧的东西向弧形梁,其外侧二层以下的架体尚未倒塌,立杆、水平杆已向外明显凸出,变形严重。
未见架体与周边主体结构的任何拉结,未设置扫地杆,未设置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
现场可见,模板支撑系统的立杆大部分支设在基坑基础回填土上,回填土压实厚度不一,高低不平。模板支架立杆部分无垫板,部分采用砖块、短木块支垫,个别立杆已插入回填土中,部分立杆底部出现松动、离地悬空等变形情况。
由于模板支撑系统未进行安全验算,事故发生后因全力组织抢救,现场应急救援时部分支撑系统被拆除,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难以依据现场原基础处理、搭设方法、模板及支架的主要结构强度、支撑间距及构造设置等各项要素推算出该模板支撑系统的最大承载力。故根据坍塌救援后第二现场状况、未坍塌部分的残余支撑结构状况及相关资料,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的相关规定,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立杆、水平拉杆设置不符合要求,架体内部未设置扫地杆、未设置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支撑系统与周边主体框架结构未采取固定措施等,且在风雨过后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地基基础沉降不均匀,致使架体承载能力降低、稳定性不足,施工时荷载超过模板支撑系统的最大承载能力,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失稳坍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未建立齐全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模板支撑系统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未确认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制定和落实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保证措施,未按规定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专项验收,便开始实施混凝土浇筑,风雨过程中未开展针对性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盲目施工,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之规定。
3.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等规范规定,模板支撑系统所使用的钢管、扣件、U型顶托等部分材料截面尺寸不足、锈蚀、变形,承载能力降低。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未设置防水、排水设施,立杆底部未铺设符合要求的垫板。
4.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作业前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5.框架结构混凝土浇筑采取框架柱与梁、板整体一次性浇筑方式,浇筑次序、顺序不合理,整体稳定性下降。
6.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对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不了解。
7.施工现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之规定,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监理管理体系缺失。
8.该工程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提前开工建设。
9.新乐市综合执法、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所在地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
(1)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职情况。2014年2月20日,新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城市管理局”更名的通知》(新编〔2014〕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014年2月21日,河北省政府《关于同意行唐等八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22号),“三、新乐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五)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014年11月23日,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城乡违法建设项目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61号),明确“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项目的督导查处”。
2015年2月7日,新乐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新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委办〔2015〕16号),明确“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未履行工程建设程序、违法施工的行为,虽多次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但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作为“打非治违”牵头单位之一,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2)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2014年8月21日,新乐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新乐市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安委〔2014〕10号),明确建设局为建筑施工领域“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牵头单位。2015年2月7日,新乐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新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委办〔2015〕16号),明确“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牵头单位。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违法施工的行为未依法履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检查不力。
(3)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金地国际广场项目位于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东杨家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长寿街道办事处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负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项目开工以来,长寿街道办事处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违法施工的行为未依法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日常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深入、不彻底,流于形式。
10.新乐市委、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重形象进度、轻安全管理,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在相关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提前开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治理,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钱崑,男,41岁,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16日登记追逃,2015年4月29日被抓捕归案。2015年5月13日,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作为施工方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资格,现场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乱刚,男,57岁,受钱崑聘用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工作,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李建民,男,46岁,13#、14#楼施工分包负责人。对13#楼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混凝土浇筑等现场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沈旭华,男,29岁,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班组负责人。在组织人员搭设13#楼模板支撑系统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计占,男,43岁,施工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方技术负责人职责,对13#楼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组织管理不到位,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刘新明,男,45岁,金地建材公司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对施工方资质、资格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王领然,女,52岁,金地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王少鹏,男,中共党员,金地建材公司财务副总,对施工方资质、资格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鹏,男,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访办主任兼执法监察科副科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执法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职务。
3.张立波,男,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监察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执法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执法监察科科长职务。
4.何磊,男,新乐市政府办副主任,兼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辉,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副科长。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工程科副科长职务。
6.师玉龙,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科长。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工程科科长职务。
7.康会彩,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工程科、墙改办、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高振其,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上述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纪委监察局、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人员。
1.马丽,女,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包片负责东杨家庄村(金地建材市场所在地)。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2.刘勇江,男,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民政、计划生育、环保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金地国际广场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3.刘俊英,女,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4.田戊申,男,新乐市发改局副局长。按照中共新乐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领导分包项目及利用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字〔2014〕34号),田戊申为金地国际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分包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5.赵东,男,新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建设行政工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6.于建敏,男,新乐市人大副主任。按照中共新乐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领导分包项目及利用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字〔2014〕34号),于建敏为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分包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上述给予其他处理人员,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纪委监察局、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晓卫,男,金地建材公司派驻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督、协调和管理职责,在与施工方技术负责人计占、劳务分包方负责人李建民共同验收13#楼模板支撑系统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验收把关,对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0.8万元的罚款。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2.刘梦涛,男,金地建材公司派驻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13#楼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及三层顶板混凝土浇筑等审核把关不严,未督促施工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0.8万元的罚款。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3.王领然,女,金地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方的行政处罚建议。
1.钱菎,作为施工方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资格,现场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逃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133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处罚198万元。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2.李建民,作为工程分包方负责人,未编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及混凝土浇筑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3.金地建材公司。作为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建设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金地建材公司处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4.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作为施工周转建筑器材租赁单位,租赁行为不规范,周转建筑器材使用功能不明确,将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架管、扣件、丝杠等建筑器材的结构材料,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并使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系统,由藁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石字〔2013〕58号),新乐市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寿街道办事处就该起事故,向新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新乐市委、市政府就该起事故向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七)石家庄市建设局作为建设行业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建筑施工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业务指导不到位,由石家庄市政府就该起事故对石家庄市建设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决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行为。各有关部门对所有开发在建工程要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报建手续不全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完善报建手续。
(二)金地建材公司要依法开发建设,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备案手续。对施工单位资质证照情况要严格审验把关,严防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进场施工。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完善工程监理体系,按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坚决做到问题和隐患不整改不复工。要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现场清理及后续施工时,对事故现场现状要进行安全、质量技术鉴定,认真制定加固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拆除施工及后续施工安全。
(三)后续施工单位各类人员要持证上岗,抓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实施。模板支撑系统结构材料的验收、抽检和检测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加强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的地基基础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四)新乐市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要统筹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严格行政审批和放、验红线程序;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五)新乐市委、市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综合监管和属地管理落到实处。科学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关系,全力抓好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纠正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宽、松、软”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在建13#商业楼工程
“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5年7月6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09.2015 18:54
夏季感冒多与这4个原因有关!中招后可用连花清瘟
在不少人的印象中,秋冬季节才是感冒的高发季节,He-bei.Cn
长期咳嗽不愈警惕支气管炎 对症用药选连花清咳片
咳嗽是一件很常见的事,又是一件很烦人的事。He-bei.Cn
超级防水还适合佩戴,这只欧米茄手表简直燃爆了
去年,有块极限专业潜水手表在还没发布时就赚足了眼球,He-bei.Cn
感冒、“二阳”咳嗽不止 缓解症状可用连花清咳片
近期,不少人患上感冒、流感,出现咳嗽症状。He-bei.Cn
二阳出现不用慌 提高防护意识适当居家备药
距离新冠感染高峰已经过去近半年时间,He-bei.Cn
带着童心看世界,来只不一样的彩盘欧米茄
[腕表之家 腕表推荐] 童心不是年龄,He-bei.Cn
治疗改善新冠咳嗽 中医药优势具独
自全球新冠爆发以来,中医药在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He-be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