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日益完善 法治建设成就斐然——改革开放四十年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回顾

19.11.201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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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紧扣促进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勇于担当,奋力拼搏,取得了显著成绩。这其中,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法治建设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严守安全底线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能用管用到体系完善、从基础保障到引领发展的重大转变,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日趋成熟。回首过往、立足当下、展望未来,本报从今日起分三期刊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刘红亮的专题文章,启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蹄疾步稳、行稳致远。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就。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注重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建章立制,以立法促执法,以改革促立法,把握时代节奏,紧跟历史潮流,在大时代背景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这一阶段以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标志着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起步。这一阶段的主要成就包括:形成了新时期民主法治思想,通过了1982年宪法,出台了一批重要法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此后相继通过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一批基础性法律,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逐渐实现了“有法可依”。
  
  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制度体系在这一阶段逐渐建立,框架基本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参与和推动《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出台了配套规章确保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规范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安全底线、完善知识产权、规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立法立规框架体系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阶段以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为开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党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执政确立为我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阶段的主要成就包括:形成了相对深化和系统的法治理论,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理论。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在这一段时间向纵深推进,不断趋向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和推动《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立法和行政基本法律制度出台,参与研究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安全底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阶段: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这一阶段以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为开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依法治国,更加注重法治在现代化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并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这一阶段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论断、新理念、新思想,内容涵盖了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全部理论要素和发展建设的各个方面,历史性地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全民守法、普法宣传教育、法治社会建设都迈出了新步伐。
  
  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在这一段时间也更加趋于成熟和完备。《电子商务法》《中医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公司法》《商标法》等重要法律适应形势发展不断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出台,标志着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的重大转变。
  
  2018年3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职能,为下一步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走向科学化、体系化、系统化、完备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目前,涉及市场监管总局职责的法律依据共包含121部法律、209部行政法规和326部规章或者联合规章。
  
  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不难发现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突出的实用性和很强的适应性,并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覆盖面广,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市场监管执行的法律法规涉及面广,除宪法、立法法、监察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外,还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以及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行为、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安全、质量、价格监督、知识产权等行业立法,涵盖了生产、流通、消费、安全等市场经济各主体、各环节、各流程、各要点,涉及利益多,覆盖面极广。
  
  二是层次分明,位阶清晰逻辑严密。为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公司法》,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出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章,对注册登记相关事项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层次分明。2000年3月《立法法》的出台,更为立法工作的科学化体系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三是与时俱进,执法依据及时更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第三次修正;《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另外,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立改废,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推动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强调程序,制度规范严格全面。立法方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已成常态。《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等对立法立规的权限、程序、时限均作了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成为规定动作,制定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也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执法方面,以《行政处罚法》为遵循,《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引。“双随机、一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更是为透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新规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上线运行,将所有涉企信息一网归集、双向使用,提升了行政执法的透明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救济渠道上,遵循《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已成为行政相对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