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城乡教育到2020年基本一个样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
□本报记者 冯月静
日前,石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到2020年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逐步推动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两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参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达不到配建规模的开发项目可参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地政府用于学校建设。新配建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易地重建。
合理规划乡村学校网点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逐步实现小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同时,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依法统筹利用学校闲置资产,将学校闲置校园校舍资产优先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予以改扩建。要做好闲置教育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各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更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老城区改造方案时,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为当地尚未办理教育用地手续的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教育用地手续。
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
到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2%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到2020年全部消除;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的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已举办的要限期予以撤销。
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各县(市)、区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经当地政府与民办学校协商一致后,可安排随迁子女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混合编班,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一视同仁。
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学校要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并逐步改善寄宿环境,到2017年底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老师,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