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施行 三种情形可使用基金
河北新闻网9月30日讯(实习记者 李建国)近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自2014年10月1日起,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将正式施行,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将可依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据悉,自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5月10日,《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起草完毕,省交管局已成立了救助基金办公室。随后,河北省财政厅已到账1.3亿元救助基金。
同年7月4日,《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通过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7月22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情形基金可支付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规定,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依法应当救助的,应当向承办单位立即发出书面救助通知、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金额和期限,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将认定书同时抄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在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优先偿还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相关链接:
救助基金来源
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的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 多部门监督基金使用
《办法》提出,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并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
在今年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赵文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由政府出钱向社会购买服务是目前南方一些省份采取的办法,可以由财政厅作为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救助基金筹集、研究和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聘请专业商业保险企业作为救助基金部分职能的受托管理人,由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遴选一家经营规模较大、机构铺设较多的有实力、乐于接受这一业务的保险公司。监督工作则由财政、保监、公安交管、农机管理、卫生这五部门组成。在不增加机构、不增加人员,甚至少投入的情况下把这项工作做好。
《办法》规定,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确定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款
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因涉及财政、卫生、交管等多部门多项内容需沟通完善,试行办法出台后,各地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过程相对缓慢。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