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外生育无户口人员将可落户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 马冬胜)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这些无户口人员都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了。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完善户口登记政策,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提出,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提出,要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无户口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凭相关证件进行户口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各地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各地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户口唯一。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编辑: 双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