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最新修正!婚假、独生子女规定有变……
近日,河北正式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 4 号》,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最新修正!在此之前,河北省已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
据悉,与2011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对比,本次修正后,《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删除17条,增加2条,修改6条!
修正如下:
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删去。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删去。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乡镇村及街道办计生工作负责人员
根据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 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本次修正《实施细则》新增2条规定,分别是: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以及 第七条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根据最新修正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 前 合计 生育 一个 子女, 婚后 共同生育 一个 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 前合计 生育 两个 以上子女, 婚后 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实施细则》删除“晚婚假”规定
本次《实施细则》修正删除了“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根据最新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这类夫妻照常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上为修正后的第二十二条内容。
最新修正后的《条例》已经规定,对自2016 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删除17条内容!涉及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独生子女……
此次《实施细则》修正,包括关于“晚婚假”的第十七条在内,共计删除17条内容。
例如,随着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前《实施细则》中许多规定都已不再适用,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均被删除,包括:关于生育调节的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以及因未达生育年度再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第三十三条和涉及《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印制的第四十一条。
同时,随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变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涉及独生子女家庭认定等的规定也已不再适用,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即在此次修正中被删除。
此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第五条,也因此前《条例》最新修正后已删除相关规定而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