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15.11.2014  10:25

  本报讯(记者郭东)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规定》提出,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规定》提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党政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规定》提出,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委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5起及以上工矿商贸一般死亡事故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相关党政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提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 (市)、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