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明起施行
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明起施行
定价时要进行成本监审或调查
近日,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出台(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制定价格时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价格时,还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对列入《河北省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与拟制定价格项目的经营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邀请。对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对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公用事业和民生价格,在制定价格草案形成后,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还规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价格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间,如果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价格。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