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规范行政职权。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制度,依法清理行政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执法责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大与经济增长、就业创业创新密切相关审批事项的自行取消下放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清理投资领域前置性审批,建立前置性审批事项联动工作机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行“三证合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规范从业行为,推进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没有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一律停止审批。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出台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负责法制工作的政府机构人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程序、情形等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
(一)坚持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政府立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制定政府立法规划、计划时,优先考虑深化改革需要的立法项目,同时按照深化改革要求,适时调整政府立法规划、计划。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实践条件尚不成熟、需先行先试的,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授权。注重与上位法衔接配套,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深化改革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完善政府立法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涉及行政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以政府议案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谋划,及时跟进。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解决。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完善政府立法制度,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完善政府规章解释制度,及时明确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加强对设区市政府立法的督导,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技术培训指导,提高全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政府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向下级政府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选择部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委托专家学者组织起草。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广泛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通过采取公布立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等形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立法,完善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四大攻坚战”进程、建设“三个河北”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重点制定完善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基础设施管理、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公共文化保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和网络安全的立法,加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协作立法,通过立法手段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决策的落实。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清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农林水利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领域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强化市、县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行政执法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两级特别是县级为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合理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力量,加强县级一线执法力量。
(三)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严格依法界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格依法组织实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深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督促已批准的市、县规范运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城管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城管执法机制,强化城管执法队伍管理,提高城管执法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向执法机关下达罚款任务,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行为,坚决杜绝基层执法单位靠罚没收入养人的问题。
(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凡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不依法移送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厉惩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证据规则,保障程序公正。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否则不得作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辅助决策系统,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裁量权的尺度,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空间。创新执法方式,坚持文明执法,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教育与处罚结合。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以及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管。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形成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统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坚持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法定渠道
(一)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保证有机构、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将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实地调查,重大复杂案件组织听证,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把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
(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形成调解合力。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做好涉及行政管理的民事纠纷裁决工作。完善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机构的指导联系,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依法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等制度。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监督。完善制度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种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监督。完善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制度。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完善审计制度,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三)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制定《河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严格落实问责和纠错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权力运行出现的偏差,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有关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重点做好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公共监督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公开方式,公开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严把政府法制队伍进口关,政府法制机构新入职人员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经过统一培训。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转岗培训,切实提高政府法制队伍素质。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制度,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工作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大依法行政情况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中所占比例,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中将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参评条件。
(三)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把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作为关键,建立政府常务会学法、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