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须媒体公示
政府采购法下月起实施,剑指“质次价高”“豪华采购”,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因为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问题的背后,与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而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缺失有关。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大量采购。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徐焕东认为,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据媒体报道,湖北一乡镇计生办曾以购电脑设备、印刷宣传资料等发票报销3.5万元,其所得款项全都用于发放端午节、中秋节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频频插手政府采购,甚至直接指定企业中标或为输送利益企业量身定制采购标准……
这些“暗箱操作”的政府采购乱象背后,总离不开乱伸的“权力之手”,暴露出政府采购全链条中存在的寻租、腐败黑洞。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构也必须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体现里程碑式的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但专家表示,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决不仅仅是条例的几款条文就能完全解决的,要贯彻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公开的单位、机构和具体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网络平台,让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监督,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度。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 失信者将受惩戒
政府采购工作专业性强,聘请懂行的社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通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现实中出现诸多专家不“专”、专家难“责”、专家操纵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推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
同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使其从业受限、经济上付出代价。
增列34种违法情形 铁腕追责促公平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近几年政府采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说,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其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将极大改善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绿色产业和中小企业将受益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得并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贾康说,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完善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有利于更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落实好条例将有益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缘何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实施条例也被称为法律的“腿”,是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一般而言,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相应的实施条例就应该随之制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目前,调整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早在2003年4月就已启动,并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特别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实施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某种现实与无奈。事实上,这并不是唯一一部历经多年起草、修改,依旧迟迟无法与公众见面的法规。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据新华社
编辑: 林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