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20.09.2016 20:44
本文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同时严格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办法》强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办法》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务部门依据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办法》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本文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09.201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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