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订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七、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
附件: 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来源:办公厅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