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今明两年改造棚户区住房3.3万套

05.01.2016  10:16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今明两年,石市将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3.3万套,农村危房1.05万户(其中2016年0.5万户,2017年0.55万户),并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全市D级危房 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

  石市将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市、县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同时,石市还将加快城市危房改造步伐。县(市)、区政府将加强老旧住房的排查,凡房龄30年以上的砖混、砖木结构老旧住房一律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单位、位置区块和危房等级分门别类建立危旧房屋档案。实行分类治理,分步实施。现阶段重点改造D级危房,逐步有序改造C级危房,集中成片的D级危房区要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加快实施征收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危房,县(市)、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产权人采取适当解危措施,保障安全。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组织实施征收,积极引导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对于占压市政道路红线、公园绿地、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等公益性地块上的D级危房项目,对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及时消除隐患。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全部完成改造。

  新申请的城中村改造 除三种状况外不再审批

  另外,石市将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对于新申请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之外,不再审批;过去已经批过、没有启动的,原则上不再启动;已经启动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布局和小市镇建设,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城边村改造,对群众改造意愿强烈、条件成熟的要全部列入改造计划。

  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市)、区要尽快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同时,石市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并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石市还将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市、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棚改实施主体由政府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时,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