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5年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保局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石环发〔2015〕42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5年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工作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2015年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9日
石家庄市2015年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
推进“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四清”(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和“污水处理”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以411个省重点村、90个市重点村、“两片”(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和“四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为重点,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广治污“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为路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引领,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深入开展“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有效推进农村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
二、任务目标
(一)“四清”工作
1.在全市农村广泛开展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工作、清庭院,确保重点村街头巷尾干净通畅,房前屋后整齐清洁。重点抓好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村街路口巷弄、田间林地路旁、河渠沟塘沿岸、村民饮用水源周边、农贸市场、学校企业、旅游景区等关键地段和场所的清理整治,做到无积存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现象,彻底消灭环境卫生盲区、死角,实现村容村貌干净通畅、整齐洁净、舒适美观的目标。
2.在全市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各地村庄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危险废物单独收集处置等多种方式,按照“四新”要求和“3R(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定点收贮、定时清运、安全处置村庄生活垃圾。重点加强村庄生活垃圾收贮设施建设,如垃圾存放、周转场点等,按环保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土地防渗处理,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重点村做到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3.每100户至少配备一名卫生保洁员,负责收集垃圾、环境保洁,也可探索建立农户轮流清扫制度。合理布局填埋场和处理设施,实行“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起“户收集、村集中、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
(二)“污水处理”工作
根据重点村实际需要,结合村庄经济、环保等不同基础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进行,按照“四新”要求,优先选择“相对投入资金少、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好、使用寿命长、冬季可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对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微动力生物快滤田、人工快渗、人工湿地、沼气净化池、一体式玻璃钢净化槽等技术对污水进行有效集中处理。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对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鼓励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太阳能微动力和小型净化槽等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技术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省、市重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2个省级重点片区村庄率先推进村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
“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所需费用,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统筹整合财政资金规定和要求办理。其中,省定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2个重点片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省财政每个片区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市级财政加大对重点片区和重点村庄的帮扶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对积极性高、工作开展好的重点村环境整治工作实行奖补支持。各县(市)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各相关乡镇和重点村积极自筹资金用于“四清”和“污水处理”。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制定本 辖区2015年“四清”和“污水处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2个省级重点片区实施方案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要突出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切实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二)集中实施。4月-10月,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建立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台帐,确保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每月23日前,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督查、汇总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向市环保局反馈。市环保局每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反馈进展情况。
(三)督导验收。11月5日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自查验收并将自查验收情况报告报市环保局。11月10日前,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并向省环保厅报告。
(四)巩固成果。根据各项工程建设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以巩固“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成果,保证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督导推进村庄“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为“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推进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落实和督导,确保按照省、市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各乡(镇)、村要按照省、市、县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发动村民投工投劳,协调各方力量完成“四清”和“污水处理”工作任务。县(市)区环保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四清”和“污水处理”实施方案,积极督导落实。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介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破除陋习。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落实好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义务,建立保障制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宣传先进经验,调动村民创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每月组织一次督导检查或抽查,7月份搞一次中期评估。对工作积极主动、力度大、成效好的,项目经费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经督办和限期整改仍无改进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省、市项目经费补助。严格相关党纪法规落实,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附件:2015年“提升行动”重点村庄四清、污水处理工作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