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对收钱噤声的“职业打假人”也要打假
导语: 他们鲜以真面目示人,很可能是逛街时与你擦肩而过的路人甲;他们烂熟法律规定、精于索赔技巧,即使被奉为打假英雄时,也毫不避讳“逐利”的初衷。职业打假20年,他们有人出入乘豪车、坐拥豪宅,也有人被无情淘汰,争议始终伴随。据报道,“收钱噤声”成为职业打假行业的潜规则。
“收钱噤声”的职业打假是可耻的
护假、纵假让人恨之入骨
“收钱噤声”已成为打假行业内通行的潜规则,彼此之间私下达成协议后,打假人就会严守秘密,不把企业的不良行为公之于众,听任问题商品继续招摇过市,坑害消费者。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制假企业支付高额赔偿后,这个成本将转移到哪里?
不难想象,“利益”受损的企业可能变本加厉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最终成本和伤害还是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哪里是打假,分明就是在护假、纵假。凡事都有底线,职业打假同样如此。如果职业打假人守不住底线,见利忘义,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沆瀣一气,那无疑是可耻的,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不要也罢。
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绝大多数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要么处在法理和认知的空白,要么是对店大欺客的隐忍。息事宁人,明哲保身,鸵鸟心理造成了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日益完善,却依然有大量的无良商家在蝇营狗苟、肆意妄为。而职业打假人扯起大旗,乘势而上,用“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态势来站在造假者的对立面,这么多年下来,却也形成了一道风景。
在这个“存在即合理”的群体中,有生活所迫,有先知先觉,也有正义凛然。但不管怎样,作为消费者的一份子,职业打假人单单在商品、消费维权上的主动作为,值得借鉴。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加之近年来对“知假买假”有惩罚性赔偿的支持,职业打假人迎来了自己的“春天”。但民间对他们褒贬不一的界限在于,很多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沉默背后,是对更多消费者权益的伤害。
是钻法律的空子
打假人大多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收钱噤声”按照目前的法律,并非犯罪行为。知道他人犯罪不报案或者举报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处罚。正因为如此,打假人才敢于“收钱噤声”。换言之,打假人“收钱噤声”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行为不仅无助于真正打假,而且还会加大消费者的损失。打假人收了制假、售假者的钱,不法者其实是将送出去的钱计入生产、销售成本,从而导致“羊毛出在羊身上”。再者,打假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有损法律尊严的行为。
我们正处在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时代,有着各种各样的法规、监管部门,然而正是监管的缝隙给了职业打假生存的土壤,正是法规的落实没有扎根才给了“收钱噤声”一个畸变的空间。我们需要一个各司其职的执法土壤。在监管部门多作为的同时,变“职业打假”为“全民打假”,当所有人都形成打假意识的时候,才能用“全民打假”倒逼企业不再嚣张跋扈,堵住打假人“收钱噤声”的法律空子。
规避职业打假“收钱噤声”是当务之急
用监管挤掉“假打”的水分
如何规避“收钱噤声”的发生?其一,职业打假人是以消费者名义进行打假的,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界定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保障职业打假人权益,更没有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当法律法规忽略了事实存在的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就会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不能指望“打假行业”是自带光环的伸张正义,需要相关法规配套,减少打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打假者的权利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
其二,职业打假行业无论是火爆还是“假打”,都说明负有打假职责的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职业打假人烂熟法律规定,打假部门人员应该也是如此,如果打假执法人员能像职业打假人一样去发现假货线索,相信不会有职业打假的空间。监管、执法不到位,导致职业打假人去“补位”。
在现实语境下,职业打假人在“逐利”的同时,确实也对假货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显然,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既不会出现假货泛滥,也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从这个角度而言,有关方面理应积极作为。
规范管理,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其实,打假之所以形成为一种职业,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够出入乘豪车、坐拥豪宅,归根到底是有关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和造假企业共同促成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根本上要靠政府要靠执法,而不是几个职业打假人。因为职业打假人打假既然以逐利为目的,当他的个人私利得到满足后,与造假企业达成某种默契后,就不会再打假、真打假,甚至反过来保护造假企业,破坏市场秩序。
所以,职业打假人也要打假,对那些为了一己私利而打假的人,不但不能保护,而且要打击。政府对职业打假人应当规范管理,引导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打假,维护消费者大众的利益,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对于造假企业和企业的造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监管,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以质量求生存,以品质树品牌,以诚信立形象。
法律不宜和职业打假玩暧昧
职业打假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也受到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保护。早在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使用的是“购买者”,而非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现已存在20余年,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规范。这一方面给司法实践带来障碍,司法标准的不明确,容易产生类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司法公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伪造证据、偷换商品等不端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规范打假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对各方进行正面引导。
(据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新京报、红网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