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制度取消公示制度建立

27.05.2015  00:33

近日,河北省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即日起,河北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

比全国时限提前8个月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河北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河北省原收费许可证申领、发放及变更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省物价局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

据了解,河北省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是根据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行的。这一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单位仍要报告收费情况

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不意味着价格、财政部门放弃监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通知》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起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收费政策评估制度。

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是指,以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通知》要求,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要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编制年度收费情况公报,并于每年7月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对未实施年度报告的收费单位要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