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意见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12.08.2014  10:14
  国务院办公厅11日对外公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   
  铁路用地一直被认为是长期沉睡的铁路资产。盘活铁路土地资产,是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意见》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要遵从“三结合”基本原则,即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根据这些原则,一方面可以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提高铁路“吸金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进入铁路建设领域;另一方面,通过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也可提高铁路自身筹资能力和收益水平。   
  为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意见》明确,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指出,“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这意味着目前铁路土地资产管理多头、产权不清的情况有望得到合法合规地梳理。   
  为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意见》指出在新建铁路建设项目时,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同时规定,要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是个新事物,仍在探索阶段,因此《意见》指出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防止“用地乱象”与“圈地运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国土资源部备案。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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