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12315指挥中心:汽车消费藏陷阱 提高警惕别中招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李冬云 通讯员 高亮 聂玉燕
根据邢台市车管所的统计数据,截至目前,邢台市机动车保有量92万余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63万余辆,平均每天新增约300辆。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促使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行业成为市民生活消费的重要部分,但伴随汽车消费而来的投诉也逐渐增多。
据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息,今年上半年,邢台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相关申诉103件,其中汽车销售合同权责不对等、商家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办理车贷违规收费、对汽车性能夸大宣传等成为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业及售后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建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近日,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行政约谈会,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来自12家汽车经销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为了让消费者识别汽车消费陷阱,笔者根据会上提供的案例,整理出一些不法商家在汽车销售中常用的“损招”,以帮助消费者提高识别陷阱的能力,明明白白消费。
陷阱一:销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部分汽车销售合同条款中,销售商权多责少,违约责任不对等,只强调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条件苛刻。
市民田先生今年订购了一辆20多万元的家用轿车,可他在合同约定时间即将到期前还没有付款,汽车4S店打电话催促称,合同表明,买方不按时交付款项,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然而,田先生仔细阅读合同后却发现,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对于车商不按约交车的行为,只轻轻带过。合同中写道:若因不可抗力、生产因素变动等不可归责于销售方的事由,致使销售方无法按约交车的,销售方应以书面通知订购方取消合约,并退还已付订车定金。
工商部门表示,约定了买方的违约责任时,也要加上卖方若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上述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款是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