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法院:四措并举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一是从磁县法院的信访情况可以看出,有35%的当事人上访是因为被害人的赔偿无法实现。二是从磁县法院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在10%以下。如果这两个问题得不到缓解,严重影响着刑事被害人利益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此要稳妥化解此类案件,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是最佳路径,磁县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参与调解主体多元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很难就赔偿事宜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充分发挥双方亲属、朋友、代理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由他们从不同角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双方的顾虑。对双方分歧不大的刑事附民事案件,调动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在庭外自行和解。对比较有影响的刑事附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为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说服引导,找准矛盾症结和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抓住机遇,对症下药,促使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可以与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单位领导等沟通、协调,形成调解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创新调解方式。把握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时机,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打击犯罪的总体方针政策不动摇的同时,处理好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度。
三是增强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将庭前调解工作设立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刑事审判庭接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应调解的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调解一次以上,由主审法官负责承办案件的庭前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过程的始终。
四是建立救助基金。通过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救助基金,对因受犯罪侵害而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加害人又无能力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被害人适当资助解决其部分实际生活困难,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赔偿协议,使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