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6年4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用水方式粗放,灌溉面积萎缩,水资源浪费严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够健全,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近几年,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2014年研究出台了《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2015年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和尚义、涿鹿两个国家级试点县实施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理顺农业用水价格,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供需统筹、积极稳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粮食安全、水安全和节约用水,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在夯实改革基础方面,围绕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提出了3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农业灌溉用水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二是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三是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结构,构建与水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
在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方面,提出了6个方面的改革任务:一是逐步实现成本定价。供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二是实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制度。对农业用水推行“超用加价”、“一提一补”等水价改革模式,促进农业节水。三是推行终端水价制度,防止乱收费、乱加价。四是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五是创新农业水价管理。下放中小型水利工程定价管理权限。放开小型渠灌区、井灌区、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六是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加强水费使用监督。
在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机制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两个制度、两种机制。两个制度:一是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明晰初始水权,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二是改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明晰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两种机制:一是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二是完善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
五、如何保障《实施意见》顺利实施
《实施意见》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意见》的指导下,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二是强化协调配合。《实施意见》中明确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利、农业、民政、电力、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省、市主要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