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发布

06.09.2016  19:20

  为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十部委《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探索建立耕地轮作制度,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的前提下,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集成推广种地养地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实行集中推进。鼓励以乡、村为单元,优先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轮作试点,确保有成效、可持续。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突破作物轮作关键技术瓶颈,以用地养地相结合,探索科学合理的轮作栽培技术模式,确保试点效果。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各地生产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四是稳定农民收益。鼓励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必要补助,确保试点不影响农民收入。   五是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耕地轮作试点制度补助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   (三)试点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初步建立耕地轮作组织方式和政策体系,探索建立一批有利于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种地养地相结合、提高农业产出效益的轮作生产技术模式,探索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耕地轮作制度。   在国家明确的试点期限内,全省每年开展耕地轮作试点面积250万亩(其中伊春市4万亩,黑河市186万亩,省农垦总局60万亩),地块每年保持不变。根据农业结构调整、财政支持资金规模和粮食供求状况,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规模。   二、试点区域和技术路径   (一)试点区域。在我省北部第四、五积温区冷凉区县(市、区)和农场等传统大豆主产区开展耕地轮作试点。   (二)技术路径。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建立米豆麦、米豆薯、米豆杂(杂粮)、米豆饲(饲草)等多种轮作种植模式,改善土壤物理和养分结构,避免重迎茬,减轻土传病虫害,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产品优质率。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自愿参加耕地轮作试点,2015年在合法农业用地上种植玉米,2016年种植大豆,其它试点年度合理轮作,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实际种植者。   合法农业用地是指拥有同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   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土地上的耕地轮作面积不享受本次补助。   (二)补助标准。耕地轮作试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50元。   (三)补助程序。   1.任务下达。由省里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砍块到各市(地)、农垦总局;由相关市(地)和农垦总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指标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农场)。省里不作耕地轮作试点最低面积的统一规定,各县(市、区、农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主的试点对象的门槛。   2.面积核实。每年7月至9月,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统计、农业部门对耕地轮作试点面积和种植作物品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者姓名、流转地承包者和实际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种植作物品种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地点须选在村屯人员相对集中区域,确保轮作试点面积数据真实准确。各乡镇、村屯、农场要做好公示信息的影像留存,并上报县级统计和农业部门。每年9月末前,各试点县(市、区、农场)统计、农业部门将耕地轮作合法种植面积调查核实数据报市(地)政府和农垦总局审定。10月15日前,市(地)政府和农垦总局将辖区内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统计和农业部门,同时将补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轮作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助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耕地轮作试点补助的依据。10月20日前,省统计会同农业部门将分县补助面积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函告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补助资金拨付依据。   3.补助发放。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耕地轮作补助标准和省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分县补助面积,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后15日内,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助对象耕地轮作试点面积和每亩补助标准,通过粮食补助“一折(卡)通”将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   (四)补助监管。各市(地)和农垦总局建立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轮作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由省农委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统计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试点市(地、局)、县(市、区、农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具体措施,将轮作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组。今年9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农场)要制定完成实施方案,启动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   (二)落实试点任务。由各试点县(市、区、农场)负责与自愿参加试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耕地轮作试点协议,明确试点面积、轮作模式等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协议文本由各试点县(市、区、农场)存档备查。协议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户、乡镇政府、试点实施单位保存,乡镇要将申报表、协议等形成工作档案保存备查。协议要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签订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政策宣传力度,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宣传轮作试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轮作试点的积极成效。   (四)监测耕地质量变化。各试点县(市、区、场)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监测评价轮作耕地质量。科学布点,合理采样,对试点实施前、不同年度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跟踪监测,建立数据库。   (五)工作经费保障。为了确保耕地轮作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各试点县(市、区、场)要根据轮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如期开展,保证轮作耕地地块定位、耕地质量监测、签订轮作协议、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建立档案和成效宣传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认真总结试点效果。各试点市(地)、农垦总局要根据试点目标建立实施耕地轮作效果的评价标准体系,每年10月底前,要形成试点总结报告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内容主要包括:耕地轮作试点采用的栽培技术模式、优良品种选择等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耕地轮作后少施用化肥、农药的具体数据分析,对土壤改良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耕地轮作后农民收入变化情况,和轮作之前的效益对比;耕地轮作合适的补助额度分析等。   (七)开展第三方评估。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县(市、区、农场),在试点结束时,要安排当地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审计,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并聘请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试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分析评估报告。   (八)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宣传耕地轮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政策宣传、方案制定、资金拨付和发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开展耕地轮作技术培训,指导试点地区农民尽快掌握技术要领,落实替代作物种子,满足轮作生产需要,并加强有关生产技术指导。省统计局会同省农委负责做好各地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省农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监测评价轮作耕地质量,科学布点,合理采样,对试点实施前、不同年度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跟踪监测,建立数据库。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耕地轮作成本效益分析。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耕地轮作补助试点政策的跟踪评估工作,于每年底形成年度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