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0.11.2015  17:40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11月20日,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5]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参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加强属地监督管理

严格依照《通知》有关规定,排污许可工作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环境监察、督查机构对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建立和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机制与管理程序,  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全面排查,从严监管企业排污

要严格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照排污许可管理内容,逐条分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对企业无证排污、超标排污或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做到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处理处罚到位。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