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

01.04.2016  09:39

    4月1日起,石家庄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日前石家庄市发布相关通告做出上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及省相关规定,我市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首席记者 靳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