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8.11.201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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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

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规定,现就石家庄市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发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上述企业在变更时营业执照上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换证。

二、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换证,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加载“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四、办理流程。携带《换照申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联络人信息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到注册地行政审批局办理。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