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倒逼领导干部敬畏绿水青山

18.08.2015  23:01

   导语:8月17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一规定无疑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有利于在领导干部群体重建对绿水青山的敬畏。

    中办国办发文: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详细】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如何形成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追责实施机制?

  答:针对以往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是《办法》的又一亮点,目的在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详细】

    盘点近年环境事故如何问责?

  回顾近年重大环境事故问责情况,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视为标志性事件。不过,这起事件被问责的也仅限于环保系统官员,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并未涉及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层面的领导。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五年发生的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2010年)、贺江水体污染事件(2013年)、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2014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2014年)6起较为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现问责官员多为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地方政府党政主要领导被问责者不多。

  上述6起环境事件中,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这3起,被问责的都是环保系统官员。其中,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和副局长,肇庆广宁县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欧阳杰、副局长彭广华(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均被追究刑责;恩施州环保局局长、湖北省建始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被免职。

  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时任中石油董事长、党组书记的蒋洁敏,被处以警告;时任中石油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的李新华、廖永远,受记过处分;时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

  贺江水体污染事件,则追究到了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贺州市副市长闭海东、夏振林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今年处置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则追究到了地方党委的责任。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共有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被追责。 【详细】

    评论: 态环境追责让干部“伤筋动骨”

  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可以说,环境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际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用“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来诠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要正确履职用权,拉起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触目惊心,追问言犹在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快更多的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绩,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不惜上马污染项目,制造“带毒的GDP”;部门监管部门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与违规者相互勾结,曲径通幽,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更气愤的是,当污染事件被曝光,问责大棒来临时,一切问题的“矛头”都指向了环保局长,环保局长也成为治污的“替罪羊”,鲜有地方党政“一把手”和相关负责领导因污染事件而道歉、诫勉和问责,更别说被摘掉“乌纱帽”?

  其实,污染事件的一次次大爆发,表面上是发展的导向出了问题,根本上还是责任追究不力和地方政府“唯GDP论英雄”的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造成真正的责任主体未能承担责任。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城市的生态环境直接与书记、市长及党政领导领导干部的仕途相挂钩了,做到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者也严厉问责了,那么遏制环境污染,保护绿水青山就会多了一把强有力的“鞭子”。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