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03.06.2016  02:3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  13/  2323—2016)等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仍执行《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208—2015)。

附件: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