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未拆迁的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全部冻结

08.01.2015  07:49

  为进一步规范省会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彻底分离,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市、区两级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省会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实行政府主导,并着重强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地上建筑物必须拆除。

   未列入计划的严禁开发

  《意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省会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实行政府主导。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发展需求,确定近期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及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各区政府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初步计划,分别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改造项目,可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严禁自行开发。

   鼓励货币补偿被征安置

  《意见》明确,市、区两级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收购)工作,市、区国有融资平台、开发公司可参与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辖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超前建设的原则建设安置用房,或购买适合用于安置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多个小区(或部分小区)及企事业单位的,应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方案。

   企事业用地禁未批开发

  《意见》强调,土地供应后,严禁擅自变更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以改制、转让等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地上建筑物必须拆除。

  拆除不彻底,未能恢复地块原貌的,土地收储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证载土地用途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土地收储优惠政策。

   实施方式:市内四区试行新规一年

  按照《意见》的执行安排,对已列入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计划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建设的项目,可继续实施;因城市基础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形成部分拆迁但已补偿安置到位的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优先安排改造;未实施征收拆迁的项目,原计划废止。

  据悉,本《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试行一年。高新区、矿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参照执行。

   (原标题:房地产开发未批先建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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