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思量

20.11.2014  18:19

      近年来,由于货币政策通道紧缩,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为降低风险,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作为放贷的条件,随之,担保人受牵连而被诉到法院当被告的纠纷大量增加。黄骅法院黄骅法庭作为派出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担保的占了相当比例,以下是笔者办案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一村民因借人三万元到期未能偿还,被债权人追索到家中。正在他家串家的三个邻居面对不依不饶的讨账人,出于好心一起为债务人说情,请求多宽限些时日。债权人同意可再宽限半年,但要求三人为债务人担保,三位邻居欣然答应。随即,重新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款,三位邻居在担保人位置上签字捺印。半年后,借款人未予还款且下落不明,三个邻居被诉到法院。三人很是委屈,觉得自己一分钱没看到反倒当了被告,况且三万元对于农民家庭来说不是个小数字,他们甚至认为出借人是在欺负人。

      案例二:王某经营公司需要融资,向私人大量借款,同是做生意的张某与其关系甚好,为其担保了700万借款。后王某公司债台高筑,出借人纷纷把作为担保人的张某告上法庭,并申请查封了其厂房、设备及其他个人财产。张某心急如焚,悲叹:“自己苦心经营一辈子,却无辜被别人拖累了!

      案例三:一个女教师在庭审结束后呆坐在法庭上不停哭泣,她后悔当初脑子一热为同学签字作保了几十万民间贷款,如今自己坐到法庭的被告席上,而那个同学却躲着始终不肯露面,至今自己也不敢让丈夫和家人知道此事。

      现实中,充当担保人的,大多是职业稳定、工资有保障的工薪阶层人员,除个别人能从中谋取一些利益,大多是人们常说的“面子人”“热心人”。他们碍于面子不好拒绝,或对法律后果预料不足,未曾考虑自己是否具有相当的担保能力,就草率地把自己名字写在了担保人的位置上。审理中发现,有的借款人虽以企业经营为由借账,但自身已无生产经营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很多时候是借债堵债,“拆了东墙补西墙”,甚至是把借来的钱肆意挥霍。在此提醒大家,应充分考察借款人的品行、还款能力以及自身承受债务的能力。如果决定担保,也要充分作好承担担保风险的准备。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