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投资(咨询)公司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23.07.2015  18:36

  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近些年,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个别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开始断裂,甚至出现房地产开发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跑路”事件。由于无法还本付息,甚至楼盘建设停工、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而这其中总能看到“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身影。这些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在暴利驱使下,打着“投资”或“投资咨询”的旗号,以十分隐蔽的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由于登记注册时无须提交任何前置许可手续,所以这部分“投资(咨询)公司”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与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功能完全背离,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形象,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投资(咨询)公司潜在风险较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做到“有为不越位”,依法、依职责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规范,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投资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概念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的要求:“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据此规定,投资公司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2、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3、设立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而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投资咨询”,即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非金融中介机构。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现象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钱荒”成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最突出的制约瓶颈,不少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把资金来源锁定到投资公司等其他融资渠道。虽然投资公司确实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部分投资公司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无法以“自有资产”完成投资,于是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转而吸收公众资金来满足“投资”需要。由于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而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而大部分市民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定义,将其误认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等诸如此类的投资理财的金融性机构,再加上受其高额利息收益宣传的诱惑,于是盲目将个人积蓄存入投资(咨询)公司。随着前期利息的兑付,尝到“甜头”的市民甚至不断加大“投资”金额,或者介绍亲戚朋友加入“投资”行列,造成投资(咨询)公司非法集资数额和涉及人数逐步增加。

  (二)处于停业状态或在核准经营地址无法找到的投资(咨询)公司较多

  处于停业状态或在核准经营地址无法找到的投资(咨询)公司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最初注册时就属于“跟风”注册,开业后几乎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但也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二是开业后曾开展过一些投资业务,但受到当前总体经济形势的影响,再加上部分投资(咨询)公司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不利社会舆论的影响,现在无业务可做,难以为继,只好暂时停业,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待观望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继续经营还是办理注销登记。

  (三)对投资(咨询)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九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部分省、市政府在投资(咨询)公司专项整治活动中也就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河北省投资类咨询公司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79号)要求:“工商部门负责严格市场准入,适时检查、纠正投资类咨询公司发布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广告(特别是带有‘发放贷款’内容的广告),及时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负责统计监测和窗口指导及反洗钱。银监局负责适时查处、依法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对投资(咨询)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可以说是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各有分工、职责明确。但在实践中,由于受监管手段、执法依据所限,工商部门除了依法负责投资(咨询)公司的准入、注销及违法广告的查处之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投资(咨询)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难以取证,无法认定;银监、人行由于未对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审批,同时缺少下属具体的、一线的监管部门,因此对投资(咨询)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也难以纳入监管范围;而公安部门只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这种对投资(咨询)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常态下的监管缺失,在造成非法集资事件影响巨大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才由政府出面协调。这种事后补救虽然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毕竟群众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及相关部门陷入被动,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厘清概念,为投资(咨询)公司“正名

  部分投资(咨询)公司之所以能够以“投资(咨询)公司”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使人民群众心甘情愿地把多年积蓄交付与它,一方面是由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市民及社会各界对“投资(咨询)公司”概念的误读,将其误认为投资理财的金融性机构。这种误读的结果不但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也让投资(咨询)公司的行业形象大打折扣,使那些守法经营的投资(咨询)公司的正常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大力宣传“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让广大群众走出认识上的误区,才能从根源上防患于未然。

  例如:去年下半年,邯郸市工商局出资统一制作了以“投资(咨询)公司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为内容的警示牌匾,由监管人员到辖区内投资(咨询)公司逐户发放,要求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使走进投资公司办公场所的群众能够一目了然,提高防范意识。这种警示方式针对性强,但缺乏普遍性。下一步,邯郸市工商局将结合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市内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利用发送手机短信或刊发公益广告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普及“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概念,提高群众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二)畅通渠道,依法退出,净化市场环境

  对处于停业状态或在核准经营地址无法找到的投资(咨询)公司,要逐户核实。对长期停业、自身债权债务明晰并自愿注销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巡查记录及相关证据,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咨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公示信息,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管

  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为契机,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投资(咨询)公司,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还要公示对投资(咨询)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借助社会公示平台,将违规经营的投资(咨询)公司公之于众,广而告之,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加强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倒逼企业守法经营。

  (四)科学分工,形成合力,消除监管盲区

  为彻底解决投资(咨询)公司常态监管缺失问题,必须逐步构建科学、高效、严密的长效监管机制。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自身监管手段,切实履职尽责;另一方面,要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指导下,适当“延伸”职能,做好沟通衔接,消除监管空白。

  例如:工商部门发挥下属基层单位点多、面广的执法优势,以查处发布含有“放贷”、“理财”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为线索,或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投资(咨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则立即将掌握的有关信息抄告人行、银监、公安部门;银监、人行充分发挥技术手段先进、便利的优势,主动对投资(咨询)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进行全方位统计和监控,发现不正常动向,则迅速介入调查、核实,同时对工商部门抄告或群众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予以重点关注,初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通过部门协调联动,做到对非法集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强化打早、打小,有力防范非法集资大要案件的发生。

  (五)协会引领,行业自律,构建投资公司发展新常态

  指导成立投资(咨询)公司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协会的引领示范作用,扭转投资公司“跟风”办理、认识不清及经营不规范现象,转变经营理念,控制经营风险,增强发展实力。

  一是召集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集中学习《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二是组织部分公司代表赴外地学习投资公司先进管理经验和规范的经营方式、运作模式,增强规范经营意识。

  三是督促引导投资(咨询)公司从以下方面做好自查自纠:1、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章程;2、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公众、非法揽储、非法放贷等行为;3、是否建立健全严密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增强自律经营意识。

  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型投资公司与其他投资公司合并,增强经营实力,或转型从事实业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应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创新监管理念,继续围绕“优服务、强监管”的宗旨,通过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经营质量、增强经营实力,使投资(咨询)公司的发展逐步回归理性化、正常化状态,为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  武君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