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2.07.2016  11:01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须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投融资体制改革将进一步为企业投融资松绑,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有利于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记者梳理发现,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虽然历经12年,两个文件还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投资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法规等,由此可见改革之难,政策导向的连贯性却可见一斑。

不过,相较于此前,《意见》的亮点颇多。

“《意见》的出台,贯穿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精神,在简化审批、完善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新观念、新举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俊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具体而言,张俊伟认为有以下五大亮点。

第一,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意见》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第二,在完善政府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府服务大厅提供便捷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同时要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第三,在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方面,《意见》提出,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在创新融资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参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在加强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方面,《意见》也明确了企业、中介结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意见》的出台与当前经济大背景密切相关

在民间投资增速不断下滑、6月份出现负增长的大背景下,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界限清晰、规则明确、前景可测的市场环境,才是真正化解民间投资意愿下降、促进有效投资增长的根本之道。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中国民间投资增速遭遇断崖式下滑,引发市场极大关注。1—5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9%,创下了记录新低。单月来看,5月增速从4月的4.3%跌落至1.0%,下降幅度巨大。民间投资情况在相当大程度上是我国经济的“晴雨表”。

当前,政府希望以《意见》的出台来降低融资成本、畅通投资渠道,稳住投融资这块“压舱石”,从而发挥其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

张俊伟认为,中央政府之所以在此时出台《意见》,是与当前经济大背景密切相关的。

首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得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

其次,随着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传统的需求管理模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需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激发经济活力。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调动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这恰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再次,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对于促进投资增长、稳定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因素限制企业成为投资主体

意见》中提到,要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在张俊伟看来,当前限制企业成为投资主体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投资意愿和投资条件(如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是否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许多外部因素的存在,例如投资审批、限制市场准入、企业融资阻碍以及不透明的政商关系等,都阻碍着企业投资愿望的实现。

可喜的是,《意见》对上述方面的问题都给予了正面的回应。可以预计,随着《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将得到更好保障。”张俊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