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不可贪多求快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说,《意见》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划定了明确范围。承包地退出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动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观条件,必须在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审慎稳妥开展。目前,我国有58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着19项改革任务,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只是少数试验区的任务。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的基本依靠。他们对转让土地经营权有顾虑,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对身处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已经兼业化的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然已经淡化,但若要放弃承包地还有很多顾忌;他们愿意流转土地,但不愿退出承包权。只有在彻底脱离农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才会愿意流转经营权,也愿意有偿放弃承包权,而这需要一个过程。
退出承包权,是农民基于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在试点地区,退地的经济补偿如何形成、退出的承包地如何有效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诸多细节目前仍在探索解决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才能找到解决方法和路径。
当然,退地群众的生活如何保障是试点关注的要点。在过去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村的物质基础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和就业创业机会都不如城市,耕地对于农民意义特殊。如果退出承包地后,解决不好农民的出路问题,使他们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就容易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达,农民退地补偿相对较高,短期内也不用担心生计问题,但长期来看就会有隐患。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甚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因此,保障重点是让农民进退有路。
总之,对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除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之外,退地的主体应当是那些已经在城镇稳定落户、有了住房和稳定收入,完全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农户,相关部门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目前,因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选择而不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户将长期大量存在,相关改革试点不可贪多求快。(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