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改革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7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指标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36条,对国家文件提出的要求全面进行了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尽可能增强操作性、精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主要是实施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资金范围、基本原则。
二是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和市、县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责任。规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由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具体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市、县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是绩效目标指标设定,明确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设定的主体和要求。要求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要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省有关部门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对市、县绩效目标设定进行指导。
四是绩效目标指标审核,明确了绩效目标指标审核程序。要求市、县应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审核工作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对市、县有关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
五是绩效目标批复,明确了绩效目标的批复方式、调整原则、报备程序。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并按照“逐级报备”原则,将批复的绩效目标报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其他部门也要将分管领域绩效目标逐级报备。
六是绩效执行监控,明确了绩效监控主体、监控方式及问题处理方式。要求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监控结果。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七是绩效评价,明确了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的范围、结果应用和公开要求。规定市、县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八是考核问责,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要求。
九是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