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的基本含义
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态资源稀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约有一半以上分布在西南石山地区。这类地区山高沟深、土质极差,有的甚至失去了基本生存条件。这部分地区是我国目前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扶贫难度最大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另外,还有部分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分布在西北高寒阴湿和干旱荒漠地区。这些地区高寒缺氧、干旱缺水,土地盐碱化,草场沙化、退化严重。恶劣的自然条件,加上自然灾害频繁,加大了扶贫攻坚难度,造成脱贫效果不稳定,返贫率高。
二是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生产方式落后。在西南部分省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与内地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因而表现出贫困人口科技、文化素质较低,甚至处于既不会生产也不会生活的“原始贫困”状态。对这类贫困地区,一般的扶贫措施难以奏效。
三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封闭,与外界交流困难,阻碍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发展。
四是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及语言方式,贫困成因和表现出的贫困特征不尽相同。
我国开展的扶贫是针对在农村中一部分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口,国家采取帮贫济困、扶持发展等方式,帮助他们在一定的时期内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继而脱贫致富。受体制、财力、物力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影响,不同阶段的脱贫标准有所不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规定,到本世纪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标准为,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按1990年不变价格),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贫困乡镇和有集贸市场、商品生产基地的地方通公路,消灭无电县,绝大多数贫困乡用上电;改变教育文化卫生的落后状态,普及初等教育,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对象、组织机构、工作方针、政策措施等同其他地区有所差别,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特殊性,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切实有效的扶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