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扩大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范围

04.10.2015  08:58

    石家庄市区、承德市区、武安市、阜城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和滦平县列入试点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马建敏)为积极稳妥地落实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出台政策,进一步扩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范围,将石家庄市区、承德市区、武安市、阜城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和滦平县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用户为电网企业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并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凡选择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居民用户,试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按照政策规定,峰段8∶00-22∶00;谷段22∶00-次日8∶00。第一档峰段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5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居民用户执行合表电价的(即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1.62分钱的居民用户),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0.5662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0.3662元。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电采暖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非采暖期(每年4月份到10月份)执行居民峰谷分时阶梯电价,采暖期(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电价按以下规定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峰谷分时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执行居民峰谷分时合表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均按照居民峰谷分时合表电价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凡居民用户申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电网企业要免费为其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积极为居民用电实施峰谷电价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