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简化九项公共服务手续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
日前,省人社厅对各级各单位办理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再次清理简化,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证明,原则上要下放到基层(乡镇或街道)管理。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梳理规范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
实施方案提出,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探索“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
九项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得到清理简化:
——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名目费用,杜绝各类违规捆绑收费和隐形收费等行为。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简化毕业报到证、职业(职称)资格证书遗失补发手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声明、谁办理”原则,由主管单位通过内部数据系统核实信息,并在本级门户网站声明公告后及时办理,取消登报声明、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证明材料等相关手续。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所需的纸质协议。
今年起,省人社厅将强化监督检查,把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工作纳入全年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目标任务落实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记者 郭东 刘荣荣)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