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地产新政明确各方权责 业主将不再投诉无门
拿房的时候,如何确保房屋质量没有问题?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缺陷又该怎么办?日前,合肥市出台房地产项目管理新政,明文规定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主管部门权责也将更加明确。
验房开发商应出具质量保证书
拿到新房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要人来验房,花了一笔额外开支不说,业主对房屋质量的好坏也没有底。不过,这种情况今年将大为改善,因为验房时开发商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确保房屋质量没有问题。
此前,由于没有相关合同约定以及管理办法,多数楼盘都存在先收房、再验房,交房时还必须交房产证办证费、物业费等,这样的霸王条款引发业主大量投诉。合肥市此次的房地产项目新政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按户出具商品房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资料。“商品房交付业主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分户验收合格证明资料要加盖建设、监理和施工法人单位公章,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购房业主”。这样做的好处,不仅有利于购房者及时核查验收资料内容,让购房者对所购的商品房验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更便于以后在涉及质量纠纷中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住建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确认房屋面积和质量之前,不要急着入住新房,也不要急着装修。根据以往的经验,有些开发商的交房人员将包含有购房人同意接受房屋或对房屋面积、质量没有异议的意思的文件隐藏在其他文件中,趁购房者不注意一并签字。因而,对开发商提供的交房材料,需要逐页看仔细,看不明白就不要签字。
保修期满前两个月需告知业主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该找谁?等到保修期满后,质量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此次合肥房地产项目管理新政,在房屋保修方面也给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所谓的保修期,是从拿房那时开始计算。买受人验收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设备、设施的,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保修责任的修补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用户请求,进行有偿维修。
一般情况下,从项目交付使用到工程质量保修金托管期满期间,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迫于保修金被托管的压力,在质量缺陷处理上比较积极,但返回和提取质量保修金后,一些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便拖延维修,推诿扯皮。因此,新政要求在保修期满的前两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告知全体业主;保修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就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出具法律担保书,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投诉各种房屋质量问题都有人管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无法通过开发商协调解决,那么该找哪个主管部门?此次合肥房地产项目管理新政,还明确了主管部门在房地产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以后业主不再投诉无门。
新政明确“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此外,记者了解到,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外出现问题,市民可以到所在物业公司进行反映,求助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来就是购房者自己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如果市民发现邻居的房屋二次装潢破坏了建筑结构、造成了楼下渗水等,可以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市民对防盗门、防盗窗等建筑材质有怀疑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如果市民遭遇交房日期延迟等合同违约行为,则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市民发现小区内景观、绿化、道路未按设计图纸及宣传材料执行,则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投诉。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