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房地产广告案件引用法律依据要恰当
近日,河南省西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经查,西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促销其开发的商品房,雇用宣传人员在城区主要街道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单上印有“十年回本,送六十年财富”“年固定收益7%,10年总收益20余万元,投资回报率200%”“品质最好、设计最佳、设施最全”等内容。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工商机关的询问、通知置之不理,拒不配合,给执法办案带来困难。执法人员多次与该公司相关人员摆事实、讲法理、说利害,同时告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若企业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后,其不良记录会自动在河南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上公布,信用等级自动下降,今后企业贷款、评优等将受到限制。在执法人员耐心教育下,该公司接受了工商机关的处罚。
围绕该案的定性问题,执法人员展开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应适用《广告法》。经该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最终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违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本案违法事实虽然简单,可办理过程一波三折,引人思考。
思考一:从案件的法律适用看,本案当事人擅自雇用他人散发宣传单,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比较契合。从立法宗旨及维护对象看,《广告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广告经营活动,其中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维护的对象主要是消费者。
思考二:由于对广告法规的不了解以及没有认识到虚假宣传的危害性,此案当事人前期不配合,对工商机关的执法有抵触情绪,因此,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尤其必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对象了解广告法律法规,不仅让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也有效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思考三:切不可图省事或以罚款多少为目的,随意引用法律依据。此案中,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究其原因是该法处罚条款有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具体规定,而《广告法》的规定却是处以等额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额广告费用难以计算,若当事人不配合或不提供相关数据,执法人员就难以核算真实的广告费用,处罚决定也难以作出。若当事人广告费用为零的案件,工商机关就只能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了,且不能罚款。这样才能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过罚相当”原则。因此,查处虚假房地产广告案件引用恰当的法律依据尤为重要。□河南省西华县工商局 陶宗海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