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支持新型市场主体发展
我省出台意见支持新型市场主体发展
多个企业可用一家企业住所登记
近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支持新型市场主体集群注册。对在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新型市场主体,可以采用企业集群注册模式,即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
意见规定,我省将放宽众创空间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对申请从事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字样,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众创空间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
新型市场主体住所条件将降低。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基础上,我省允许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集中办公区域作为集中登记地,由集中登记地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报备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以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放宽“住改商”登记条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免予提交利害关系人证明。
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对申办新型市场主体,主要申请材料具备,次要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先予以受理审查,实行“边办理、边补正”,材料补正齐全后,当即核发营业执照。除依法抽查、专项检查以及处理举报案件外,不再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实行轻违不罚,对各类新型市场主体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采取建议、示范、提示、告诫等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建立京津冀区域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在北京市工商局设立“北京转移企业对接服务窗口”,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迁移企业联动服务信息互通机制,允许迁移企业在名称前使用有投资关系的控股法人股东名称简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加括号,快速高效做好京津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