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便民新政开始实行
●贷款门槛降低●提取手续简化
●省内可异地互认和接续●提取范围放宽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一系列公积金便民新政将开始实行: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提取将更加方便快捷,公积金提取后的使用范围也将进一步放宽。
贷款条件放宽额度不够可申请组合贷款
根据《意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此前为一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由外地转入本市的缴存人,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与在原缴存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对购房贷款需求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共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贷款申请人还贷能力计算标准也放宽。申请人配偶在外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收入计算与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等对待;申请人配偶未缴纳公积金的,其收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省内可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根据《意见》,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办理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沧州户籍的职工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将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办理贷款周期缩短为最多5个工作日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积极推进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对办理完抵押登记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公积金中心正在推进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待新信息系统建成正常运转后,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将开展使用缴存额抵冲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业务。
租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意见》,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购房合同、专用发票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不仅可用于购房,也可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收据,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低保户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意见》,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另外,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公积金覆盖面将扩大
根据《意见》,我市将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强化法律约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完善服务手段。积极推进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完善12329服务热线,开通短信和微信平台功能,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业务,进一步方便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