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开始于农业、发端于农村,但近年来个别品种、少数地区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波及全国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同时,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欧盟和日本、韩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演进的关键时期,分别于上世纪30-40年代、50-60年代及80年代,也都不同程度遭遇过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进而迫使他们在农产品市场流通格局构建上迈出了重要步伐,并成为这些年来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基石。国内外情况表明,我国要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要由“农业大国”成为“农业强国”,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是绕不过的一道坎儿,而且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关键节点上。要不失时机地推进这一历史性任务,现阶段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搞好市场体系顶层设计,在战略层面统筹产销关系。近十多年,我国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大宗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都市农业发展都得到了高度重视和有效推进,但更多依靠自发自觉形成的市场流通格局未能与生产布局同步衔接配套,这种失衡会从根本上动摇农业产业链的稳定性,放大市场波动,表现为“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等相继来袭,难免“摁住葫芦起来瓢”。因此,必须搞好农产品市场体系顶层设计,努力在战略层面实现产销衔接。一要科学规划农产品市场体系。着眼于农业全产业链各环节有效跟进和农产品消费需求特点,综合考虑产销关系的空间匹配性、时间继起性和品种替代性,系统规划城乡市场布局,制定科学的农产品市场分布路线图并逐步推进。二要建立差异化的市场建设动力机制。对于一、二线城市,重点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市场投资及运维问题,但要有符合发展方向的约束性要求,并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政策上予以更多优惠。对于三线城市特别是农村田头市场建设,要加强政府投入力度,使之更好发挥公益性服务职能。三要制定营销战略。认真研究规划全国及主产区农产品的目标市场,并对市场容量进行科学测算,综合考虑竞争性、替代性产品等相关因素,编制全国及区域性农产品营销战略,从全局上平衡产销关系,指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规模。
扶持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流通节本增效。尽管目前以电子商务渠道流通的农产品还不到总量的1%,而其发展势头迅猛,不仅极大改变着农产品流通方式和人们的消费方式,而且必将给未来农产品流通整体格局带来深远影响。但这一新型业态仍面临不少困难,应以宽容、积极的态度为其健康发展注入正能量。一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特别是要用同一的标准贯通农业生产与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标准化水平,为农产品电子商务跨越空间、时间的交易模式创造条件。二要大力提供信用支撑和便利化服务。鼓励有关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广大农村地区居民通过网络销售农产品提供便捷的金融支持。三要大力扶持物流业发展。特别是应重点支持联接城乡的农产品物流节点、企业及组织创新,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四要大力促进流通方式创新。鼓励以实体店、展示厅、交易会等为载体,推动农产品营销通过线上线下互动形成良性循环。
优化交易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国期货市场萌芽和起步于农业,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到2013年底达到19个,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产品期货市场。从国际经验看,期货市场在发育之初的交易主体是现货企业,基金等金融类机构投资随后跟进,个人投资者多以参与基金的方式介入市场。目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交易的现货企业很少,专业投资机构受到限制,来自农业外部、以投机为主要目的中小散户占到95%以上,这种结构不仅影响市场的稳定性,而且难以实现服务农业产业的初衷。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优化。一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目前,在参与期货交易的现货企业中,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和贸易企业(如大粮商和油脂企业)是主体,而处于产业上游的农户、农场及中小养殖户参与度极低。应尽快研究出台财政、信贷、税收等有关政策工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给予支持,在完善内控机制前提下放松甚至取消国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限制。同时,加强面向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和权威、有效、及时的市场信息服务。二要培育专业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经营农产品期货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提高期货中介机构服务农业产业的积极性。优先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基金试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推进农产品期货对外开放,借鉴国际上新的业务模式和交易技术,通过制定相应标准有选择地引入境外投资者,有意识地向国际市场放送“中国元素”,扩大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国际影响力和定价话语权。
建立市场调控目录制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目前,针对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稻谷和玉米等产品,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以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以及关税配额为核心的市场调控办法;针对外贸依存度较高的棉花、大豆等产品,正在试点调整临时收储政策为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目标价格政策;而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在市场调控政策上还基本处于空白。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鲜活农产品都不约而同地确定了的重点品种。美国重点调控洋葱、西红柿、马铃薯等35种;欧盟则明确菜花、西红柿、苹果等16种果蔬产品可享受不上市补贴;日本中央政府重点调控萝卜、白菜等14种为大宗蔬菜,地方政府重点调控菜花、芹菜等34种常见蔬菜;韩国对萝卜、白菜、西瓜等8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提供全额包装和物流设备利用费,免收垃圾处理费,并分配在最佳竞卖区。因此,我国应在完善前两类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办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要尽快研究建立蔬菜、水果市场调控目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分别确定调控的重点品种。一方面,中央政府选择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影响面较大的少数基本蔬菜、水果品种,提出国家调控目录,在生产指导、营销促销、区域协调等方面加强统筹。另一方面,责成地方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深入落实“菜篮子”市场负责制过程中,提出当地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的重点品种和区域。未列入调控目录的产品如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政府不予干预,而要依靠市场自我调节。二要尽快建立市场调节基金。从财政支持、社会资本及生产者组织等多个渠道募集资金,尽快建立国家及地方两个层级的市场调节基金,运用市场的办法调节市场,而不再直接干预市场。对于列入调控目录的鲜活农产品,在价格过低时补贴农民,在价格过高时补贴市民。在操作上要借鉴国外的做法,价格过低时按照确定的调控目录和主产区,开展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实施补贴的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
健全市场规制,打造法治环境。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农产品市场流通各领域各环节纳入法治管理轨道。美国1937年农业市场协议法案规定,农业部长有权发布水果、蔬菜和特色农产品市场命令,帮助生产者解决他们个人单独无法解决的市场问题。欧盟1962年起就建立了一套针对果蔬滞销的制度,这是欧盟果蔬产品生产补贴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日本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蔬菜生产和市场稳定法案》,逐步建立了有效的价格稳定和蔬菜农户收入补贴制度。我国也应抓紧相关立法工作。一要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开办、布局及场内交易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要制定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相应法规。根据近年来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层面引导、支持、规范其健康发展。三要制定农产品市场调控法规。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调控农产品市场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