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慢性病认定20日前上交申报材料

03.03.201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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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18年3月份的慢性病认定工作,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市区、正定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石家庄市区、正定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申报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于3月1日至20日将申报材料交至用人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劳动保障站、乡(镇)卫生院。

用人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劳动保障站、乡(镇)卫生院,将申报材料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网址http//www.sjz12333.gov.cn),并打印申报人员信息表(A4纸),粘贴于档案袋的正面;材料收集整理完成后,从网报系统中按病种打印明细表,并按明细表上编号(申报人员信息表左上角用人单位上报编码)顺序打捆,于3月21日至31日,上报经办机构。

4月1日至10日,各医审科、区、正定县医保经办机构收集申报的资料,从网报系统中按病种打印明细表,并按(档案袋正面申报人员信息表右上角经办机构上报编码)顺序整理材料,每捆50个,并附系统打印的捆编号,按照病种进行整理。

通知》要求,未进行慢性病网报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能进行备案。慢性病认定表中申请的病种,应该和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病种名称一致。认定资料应按规定的顺序整理好,装入纸质的档案袋,认定资料不退还。网上申报时,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分别申报,退休公务员不用申报慢性病。

■慢性病认定申报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首先要登录医保中心网站(http://www.sjzyb.gov.cn)下载专区下载慢性病认定表或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慢性病认定表。

2.参保人员填写完慢性病认定表后,城镇职工慢性病认定表须加盖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公章;城乡居民慢性病认定表须加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章,没有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加盖乡(镇)卫生院公章。

3.准备病历资料:(1)诊断证明(须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诊断证明章,并将诊断证明粘贴在A4纸上);(2)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3)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志)。

4.参保人员于3月1日至20日将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纸质档案袋。城镇职工将申报材料交至用人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城乡居民将申报材料交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没有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交至乡(镇)卫生院。(记者赵晓华)

责任编辑: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