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洁:“不得拒治患者”需要设立怎样的“应急救助基金‍”?

10.07.2014  13:31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4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要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 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 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人民日报》7月9日)

    平心而论,假如仅仅因为患者无力缴费,便无缘获得医疗机构的急救服务,如此“一手交钱,一手救命”,完全沦为一桩生意的医疗服务,的确有悖生命伦理。从这 个意义上说,卫计委近期三番五次发通知“不得拒治无力缴费急救患者”,自然是出于医疗服务回归其本意的善意,既然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 责任,看来也是动了真格,绝非说说而已。

    不仅如此,相比此前仅仅是单方面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却未见提及救治费用的分担机制。此次卫计委的通知,则明确提到了落 实相关规范的支付责任,即各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不难设想,既然应急救助设立了专门的基 金,医疗机构先行急救不必再为费用谁出而担忧,“不得拒治无力缴费急救患者”的落实,应该说已彻底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事实上,医疗服务当然不能沦为一桩“买卖”,但医疗服务毕竟与慈善事业有所不同,既然不可能无本运营,医疗服务也就断乎不可能无需埋单者。某种程度上,之 所以会出现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现象,与其说是医护人员冷血,毋宁说是埋单机制的缺失或不合理转嫁使然。从这个意义上说,当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有了 时间表,相关的管理与支付,也将有可操作的细则,无疑才是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悖论的务实求解。

    不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当然比一味指责医德更切中问题的实质。但对于上述规范的落实,的确还不能过早乐观。尽管卫计委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设立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为此而定下了时间表。但不难看出,这一基金其实仍然是各地为政,卫计委即便有着良好的初衷和设想,但现实中却未必能主导并管理这一基 金的运行与支付机制,甚至连基金的来源,究竟是由财政拨付,还是募集筹资,也仍然语焉不详,看来也靠各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至于可操作的支付机制,虽然规范提及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提交基金支付申请。但申请能否批得下来,批下来了,钱多长时间 内到账,相关的细则也仍然付之阙如。假如基本本身不能保证来源,医疗费用的支付申请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和支付时限,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究竟能多大程度上打消 医疗机构的担忧,自然仍需打上个问号。此外,上述支付机制,其实是建立在“无支付能力患者”的认定这一前提的,那么,“无支付能力患者”究竟该如何判定, 医疗机构又是否适合担此责任,也同样是绕不过的问题。否则的话,在当下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背景下,为“无支付能力患者”创建的应急救助基金,会否反而被 “故意逃费者”钻空子,并让应急救助基金难堪重负,或许也并非杞人忧天。

    基于此,唯有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来源与可持续的支付机制,“不得拒治无力缴费急救患者”的规范才有望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