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公示阶段不得变更剧名

13.05.2016  16:57

  中新网5月13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

  《通知》称,为突出电视剧社会效益和导向意识,强化作品思想内涵,遏制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通知》指出,电视剧创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提升作品思想价值和文化内涵。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