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08.10.2014 12:35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食药监药流〔2014〕400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展开排查,发现违规经营疫苗的零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追查疫苗来源,对供货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发现销售假劣疫苗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开展疫苗经营活动的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发现销售给无法定经营、接种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应上报省局,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规经营、使用疫苗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各市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各地的排查结果于2014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米素媛,联系电话:0311-83720100。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8.10.2014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