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再发三个配套文件 细化营改增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程俊峰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对财税领域其他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助推牵引”作用。
为确保首期申报能够顺利完成,《公告》延长了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
《公告》同时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截至目前,国税、地税部门已顺利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交接工作。”程俊峰表示,下一步,将借助地税部门征管基础和经验优势,对涉及自然人较多的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实行由地税部门代征并代开发票,在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的同时,保障税制平稳顺利转换。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6大类15项营改增纳税服务措施,包括深度挖掘办税服务资源、全面推行多元化办税等,为营改增做好纳税服务准备。”程俊峰说。
此外,程俊峰表示,要借助信息化创新成果更好地保障营改增平稳运行。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税务部门将继续推广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做到营改增推行到哪里,新系统应用就拓展到哪里,并借助新系统的优势,做好税收分析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减税红利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营改增平稳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