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强调: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推进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暴恐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恐怖分子、分裂分子的嚣张气焰。
□最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疆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指导,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相关犯罪的司法政策,当前要特别注重指导好新疆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暴恐犯罪案件,统筹把好各类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关。
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和俞正声主席总结讲话精神,按照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发挥职能,积极推进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工作总目标。
会议指出,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和新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面临新情况新挑战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工作,科学分析了新疆形势,明确了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攻方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内容全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作出应有贡献。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科学分析新疆形势,深刻阐述新疆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特别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作出全面部署,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全局性、战略性、操作性,是有效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新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李克强总理就深入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重要讲话,全面系统,贴合实际,对处理好新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了政策支持。俞正声主席的总结讲话,对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明确了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中央对新疆工作形势的重大判断,深刻把握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战略措施,深刻认识严密防范和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重要性和严峻性,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增强贯彻会议精神的主动性、自觉性、坚定性,切实将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领会好、把握好、实施好。
会议要求,要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切实维护新疆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总目标,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暴恐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恐怖分子、分裂分子的嚣张气焰。要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疆的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在疆各类企业、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为新疆更好更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各类涉疆案件,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恐怖分子、分裂分子的残忍行径和险恶用心,推动各民族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有效落实党中央依法治疆的工作方针。
会议强调,要贯彻落实国家对口援疆战略,进一步加强对新疆法院的指导和援助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口援疆是国家战略,必须长期坚持。最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疆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指导,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相关犯罪的司法政策,当前要特别注重指导好新疆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暴恐犯罪案件,统筹把好各类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疆各级法院干警的培训力度,扎实推进“双语法官”培训,帮助新疆法院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法官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疆法院的硬件帮扶力度,重点做好基层基础、信息化、装备设施等方面的援助,有效保障新疆法院的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做好法院系统援疆干部的选拔派遣,坚持以思想政治坚定、业务素质优良、工作作风扎实为标准选派援疆干警,加大交流力度,在政治上、待遇上向援疆干警适度倾斜。要协调内地相关法院进一步做好对口援疆工作,在硬件设施、人才培养、挂职锻炼等方面加大援助帮扶力度,促进提升新疆法院整体工作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奚晓明、南英、景汉朝、黄尔梅,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党组成员、副院长贺荣,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杜万华、刘贵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4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