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 确保规范性文件全部公开及时公开充分公开
(记者 刘小林)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标识统一、督促有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全部公开、及时公开、充分公开。
无制定权的机关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公文。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从制定主体、管理事项、公文种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具体标准,指定认定机构,建立认定机制,对每个文件先作出准确认定。
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无制定权的机关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
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指导意见》要求,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制度。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便识别规范性文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制定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快速识别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公开的最佳途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统一发文字号或统一文种等方式进行发布。
严格公开的形式和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施日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实施日期前向社会公开。政府网站是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开辟专栏集中统一公布。政府部门没有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设置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开栏目,统一公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新闻媒体是规范性文件公开的重要平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开,并做好解读工作。要发挥政府公报标准文本作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督促约束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制定机关是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主体,也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要细化规范性文件认定机构、保密审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对外发布机构的责任,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责任单位,事事有人负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优化衔接机制,从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认定、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核到向社会公开发布,都要流程顺畅、时限明确。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计划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早告知、早协调。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关切等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与备案的衔接,利用信息化平台,整合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备案信息系统,做到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备案同步实施。
省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制定机关发文目录与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比对,查看是否有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通过购买服务让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发现有规范性文件未予公布的,督促制定机关限时公布,并通报批评。将规范性文件公布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发现应当公布而未公布问题的,根据公布文件数量扣去相应分值。
来源: 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