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到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09.10.2014  12:03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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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数额的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政府部门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可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个人承担部分,也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高校毕业生的缴费情况单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县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及其所列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