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环保局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排污者自觉遵守新环保法

07.01.2015  16:07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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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环保法》已经实施。我局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排污者自觉遵守新环保法,希望排污者认真学习新环保法,不要成为新环保法的被追责者。 一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新环保法增加的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以及对各排污单位规定的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学习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的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二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按日计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查封扣押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四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未批先建直接处罚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六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行政拘留规定。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是提醒排污者认真学习民事责任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八是提醒排污者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让企业的干部、职工知法、懂法、遵法,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