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兜底安置困难职工

04.08.2017  15:44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的企业,扩大到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六个行业的企业。该意见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底。

意见》鼓励去产能企业更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发展,更多通过内部调剂,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盘活原有厂房、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算。

职工安置方案去产能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将内部退养政策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时间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统筹确定,最长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

同时,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意见提出,要强化兜底安置困难职工。各县(市)区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当年腾退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首先用于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去产能企业所在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定、登记建档,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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